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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斗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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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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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斗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公众意见,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
截至2024年8月15日公告期满,网站页面浏览次数为114人次,共收到反馈意见7份。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送审依据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内部法制审核意见、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政策解读文本至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后续将配合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公众意见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建立在不减少村集体用地原有收益和预期收益的基础上进行,对比用地收益基本与市场价值相当的不收取调节金,对于用地收益远超市场价值的才考虑收调节金。调节金的收取不能损害村集体用地入市的积极性,收取调节金的同时还应设立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村集体用地入市,确保村集体用地入市所获收益尽可能留在村里。综上,建议降低调节金征收比例和留存金比例。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调节金征收比例在原测算的基础上大幅降低,其中以出让方式入市的集体商业用地基准征收比例减半为15%,保障性租赁住房基准征收比例减半为10%;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修改后的调节金征收比例已经处于试点中较低的水平。
公众意见3: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257 号文规定,“未经财政部核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开立财政专户,也不得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擅自作出开设财政专户的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专户设立在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并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斗门自然资源分局是市直单位的派出机构,无法设立斗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专户,建议选择另一个可设立专户的区属单位。
******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征收” 以及第十五条中的“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议由斗门自然资源分局作为执收单位,调节金通过非税系统上缴区级国库。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应该做好调节金征缴工作。
公众意见5:结合第九条“出让计征基数”、第十条“ 转让计征基数”、第十一条“房地分离”以及第十二条“征收比例”,调节金是按照土地用途、交易方式不同实行差别化比例征收。建议斗门自然资源分局要充分考虑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 20%-50%征收”的规定,参考其他试点城市的征收比例,考量是否存有提升的空间,建议斗门自然分局对征收比例再进行测算。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前期测算的调节金征收比例较高,镇街反馈项目实施有困难,因此参考其他试点地区的做法,将征收比例予以降低。
公众意见6:关于第十六条“ 调节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 号)“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土地开发支出、农村土地整理支出******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土地开发支出、农村土地整理支出、农村环境卫生支出、耕地与生态保护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等方面”。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已将“专项用于”改为“优先用于”。
公众意见7:关于第十八条 “征收调节金的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该规定未提及每年区级需安排的费用金额,为确保区级能实现收益平衡,建议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对每年需要安排的征收调节金进行测算。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对每年需要安排的征收调节金进行测算操作性不足,一是征收调节金涉及工作经费具体金额总体较少且难以直接确定,建议有具体案例后再予以明确;二是征收调节金具有不确定性,只有试点落地后才需要征收调节金。
特此公告。
******资源局斗门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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