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0标项目(建始县段)第一批次12.1602公顷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建始县官店镇车营村和铜钱坝村土地10.7640公顷(集体土地9.7748公顷,国有土地0.9892公顷),其中农用地9.7748公顷,包括耕地5.1260公顷(旱地3.6820公顷,水田1.4440公顷)、林地4.3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4公顷(农村道路),建设用地0.1492公顷(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0.9892公顷(河流水面0.9892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1218公顷(包含田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5.5501公顷,共14个地块,其中地块1用于拌合站(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地块2、4、5用于材料堆场,地块6用于钢筋加工场,地块7用于临时办公用房,地块8、9用于生活用房,地块10、11、12、13、14、15用于运输便道。
二、你局应督促临地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建设局
2025年5月20日
